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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第一節 從封建到郡縣

一、秦孝公用商鞅變法

商鞅在西元前359年第一次變法,主要內容如下:

1.制定連坐法,輕罪用重刑

按五家為一伍、十家為一什的戶籍編制,建立告發和同罪連坐的制度。凡是告發奸人可以獲得如同斬得敵人首級一樣的獎賞,不告發的有罪。如果一家藏匿奸人,與投敵所犯的罪相同,其餘九家倘若不檢舉告發,要一起獲罪。

商鞅主張輕罪用重刑,這樣百姓連輕罪也不敢犯,重罪更不敢犯。為了保護私有的耕牛和馬,對於盜竊牛馬者判處死刑。

商鞅以重刑罪與連坐法治國的效果很好,《戰國策》稱讚他的成效:

「道不拾遺,民不妄取,兵革大冶。」

《史記》〈商君列傳〉說他達到:

「道不拾遺,山無盜賊,家給人足。」

2﹒提倡軍功,禁止私鬥

頒布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,規定斬得敵人中士首級一顆,賞予爵位一級。擁有爵位可以作為占有耕地、住宅、擔任官職、減刑的標準。至於國君的宗族沒有軍功,不能列入公族的簿籍,不能享有宗族的特權。
對於私鬥,則嚴格取締。

3﹒重農抑商,獎勵耕織

秦國地廣人稀,所以商鞅特別獎勵開墾荒地。凡是努力於「本業」 即為男耕女織,生產粟與帛多者,免除本身的徭役;從事「末利」∼即為商業與手工業,凡怠墮與貧困者,連同妻子、兒女一起沒入官府為奴隸。

除了各種鼓勵墾荒的措施之外,還有不少「抑商」的作法。例如商人必須向官府登記各種奴隸的名字與數目,以便官府攤派徭役;加重商品的關卡稅與市場稅;不准私自販賣糧食,以防商人壟斷市場;山澤由國家統一管理。

商鞅第二次變法在西元前350年,內容主要在於政治和經濟上的改革,例如推行縣制、統一秦國的度量衡、按日徵收軍賦、改革戎狄習俗等等。但是在這次改革之中,影響最大的卻是廢井田開阡陌。

4﹒廢井田、開阡陌

《史記》〈商君列傳〉說商鞅:

「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。」

其中「阡陌」是指每一畝田的小田界,「封疆」是指每一頃田的大田界。至於「開阡陌封疆」就是廢除井田制,將原來以「百步為畝」的阡陌與每一頃田的封疆除去,改為二百四十步為一畝,讓農夫可耕新的百畝以盡地利,不致有多餘的力量浪費。秦國當時有大量的公有土地,可授予農民,又准許土地買賣,讓農民可以充分發揮民力,以盡地利,國家也因此富強。

四、商鞅變法成功原因的分析

商鞅變法後,國家迅速富強起來。

「孝公為商鞅之法,移風易俗,民以殷盛、國以富強,百姓樂用,諸侯親服,獲楚魏王之師,舉地千里,至今治強。」(李斯〈諫逐客書〉)

商鞅變法能成功,其主要因素如下:

1﹒商鞅改革是有計畫、有組織的。在改革之先,樹立威信∼「徒木示信」;其次在經濟、社會、軍事等各方面兼顧,並非「頭痛醫頭,腳痛醫腳」(治標不治本)的改革。p.62

2﹒秦孝公接受商鞅改革,以其充分權力為後盾,委之重任,且信之不疑,消除改革阻力或掣肘改革的牽制,對於改革的順利進行,是項重要關鍵因素。

3﹒厲行法治主義:

頒布法律,行連坐法,輕罪用重法,賞罰嚴明,貫徹法令,使吏民習於法,有所違逆,必加處罰,如處罰反對變法舊貴族公孫虔,公子賈「法及太子‥‥黥劓其傅」,堅決「罰不諱強大,賞不及親近」使改革能夠順利推展。

4﹒有長期準備、完整計畫。商鞅執政十餘年,有充分時問,又得君王充分信任,因能循次漸進,成效顯著。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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